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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签署国务院令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

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和《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4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和《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

  会议指出,优化营商环境是提振社会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抓手。要着眼发展大局,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上持续用力,务必抓出成效。对督查调研发现的问题,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聚焦促进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破除市场壁垒、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痛点难点,拿出务实管用的举措,切实加以解决。要加强跟踪督办,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对督查调研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逐条分析研究,在制定出台政策时积极予以吸收。对典型经验做法要适时总结推广。

  会议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强化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有利于国有企业长远发展。要严格执法问责,将条例落实与巡视整改工作结合起来,对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责。强化日常监督,对照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紧盯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聚焦易发多发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

  会议指出,生产许可证制度是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制度保障。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高风险产品,要及时研究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并制定实施细则,强化准入管理和源头治理。加强证后监管,严厉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切实担负起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要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着力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要统筹用好产品3C认证、国家强制性标准等举措,抓紧制修订一批重点急需标准,以标准提升带动质量提升。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提升国际邮轮在我国港口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定》共1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规定航行国际航线的外国籍邮轮和中国籍邮轮在停靠我国港口期间获得其运营所需的物资及相关服务,适用同等规则。

  二是明确工作要求。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并要求加强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工作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服务保障。

  三是畅通物资供应补给。明确保税油、岸电、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免税烟草制品等的分类管理措施要求。规定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明确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补给与国际邮轮运营相关的常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

  四是明确通关便利化措施。规定境内物资供应国际邮轮的,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或者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物料出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管理;同一集装箱可以在指定区域到港拆箱、换装、分拆、集拼后离港。

  五是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鼓励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定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靠港补给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王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