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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新规

  本报太原11月16日讯(记者王佳丽)近日,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初定职称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出版、翻译、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得初定职称。
  《通知》明确,职称初定的范围覆盖了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定职称包括初级(员级、助理级)和中级。初定部门则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或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单位分别负责不同层级的职称初定工作。
  对于初定条件,从品德条件、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学历要求以及职业资格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中专、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中级职称。
  在初定程序上,分为个人申请、单位审核、逐级申报和审核认定四个环节。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后,逐级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核后,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我省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认定和评审取得职称后方可办理岗位聘任手续。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晋人社厅发〔2024〕52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要求,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范围
  (一)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初定职称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
  (三)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出版、翻译、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得初定职称。
  二、初定层级
  初定职称包括初级(员级、助理级)和中级。
  三、初定部门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或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初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初定工作。市直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初定工作。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初定工作。具体初定部门由各市人社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确定。
  四、初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品德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
  2.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应当具有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能力,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职责,考核(考察)合格。
  3.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学历要求。
  4.有准入要求的职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学历和工作年限条件
  1.中专、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员级职称。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中级职称。
  国家对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层级另有规定的艺术、工艺美术等系列(专业)从其规定。
  五、初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职称初定申请,提交《初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表》(一式叁份),并提供有关印证材料。
  (二)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履行岗位职责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审核结果负责。对审核通过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三)逐级申报。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或人事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
  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后,逐级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
  人事档案不在工作所在地管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审
  核推荐申报,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
  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核后,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四)审核认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照“谁认定、谁发文、谁公布”的原则予以发文公布,统一颁发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的职称证书或电子证书。
  六、有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是人才评价的一种方式,实行常态化管理,各市、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
  (二)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认定和评审取得职称后方可办理岗位聘任手续。
  (四)各市、各部门(单位)要做好职称初定政策的衔接工作,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初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月1日

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