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是护航营商环境的法治后盾。2024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4月24日,山西省司法厅从新法实施以来全省行政复议案件中选取5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其中3件案例聚焦行政处罚裁量、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柔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彰显了制度活力,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法治动力。
自由裁量应适当
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尚未完成消防验收便投入使用,被申请人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核实,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考量其正积极主动推进消防验收手续的实际情况及房地产行业整体环境,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裁量明显不当。据此,通过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申请人案涉项目未完成二次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消防法,被申请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但在法定幅度内作出顶格处罚时,未综合考量申请人已通过首次消防验收、为履行交付义务投入使用、积极补办验收手续等情节,处罚裁量明显不当。鉴于申请人违法事实成立,其主要诉求为合理调整罚款数额,行政复议机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中止审理,并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及行业整体发展现状,行政复议机构推动双方就降低处罚数额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履行罚款缴纳义务,并按期完成二次消防验收。案件办结后,行政复议机构与被申请人沟通会商,督促其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纠错机制畅渠道
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移交线索现场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某生物科技分公司销售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项目存在违法情形:一是在门店灯箱、台签中,对两款化妆品陈列了含有“抗菌消炎”医疗用语的广告;二是销售美容套餐时,对外宣传的价格表中划掉原价3158元,实际标注售价980元。针对化妆品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6元;针对虚构原价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5万元。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围绕案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经营者以虚假标价、虚构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构成价格欺诈,但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无主观故意的,不属于价格欺诈。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虚构原价是指标示价格系虚假捏造且无实际交易记录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已查实申请人的上级经销商存在案涉3158元价格交易记录,但申请人自身并无该价格交易记录。据此,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申请人不构成价格欺诈,案涉行政处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问题,遂向被申请人制发纠错风险提示函,指出其违法行为,督促自行纠正。被申请人经集体研究后,主动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提供精准指引,是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多元纠错机制、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创新实践。
柔性化解有温度
申请人某医院有限公司的12名员工向被申请人某开发区管委会反映欠薪问题。因逾期未履行工资支付义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作出责令支付拖欠工资27万余元、加付50%赔偿金13万余元的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两项决定,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将听取意见、听证、调解和解等程序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多次听取各方意见,细致核查欠薪事实、申请人经营状况及员工合法诉求,并依法组织听证,厘清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障各方陈述权、申辩权。同时,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搭建多方协商平台,在确认双方调解意愿后依法中止审理,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被欠薪员工参与调解。经充分沟通协商,各方达成一致,被欠薪员工体谅企业经营困难自愿放弃赔偿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行政处理决定达成合意,认可被申请人行政处罚。最终,申请人自愿撤回两项行政复议申请。该案不仅有效保障了员工合法权益,缓解了企业压力,更凸显出调解、和解在行政复议中的重要作用,为通过柔性方式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记者 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