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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山西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山西省正高级工程师

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3〕73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567号)精神,现就开展2023年全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3年全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领域中,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省外、中直驻晋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可委托参加评审。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凡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相近专业指与本人从事专业工作相关的理科、工科或交叉学科专业。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60学时)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的,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

(三)资历条件
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即2018年底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且聘任的;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相一致的工程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任高级工程师满4年,即2019年底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且聘任的(晋升高级工程师已提前一年的,不再适用)。

任职时间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调整审批表中的工资执行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时间为准,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时间为准。

取得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经其它核准备案的工程系列高级评委会转评,取得的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需一年以上,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任副处级职务累计满5年或副处、正处级职务合并计算满5年,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首次参加职称评审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取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

(四)工作能力条件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一项国家级或两项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鉴定(验收)。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创建的创新中心(平台)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一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两项以上大型工程技术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鉴定(验收)。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三项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的技术工作,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鉴定(验收)。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三项以上大型企业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工作,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鉴定(验收)。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编制完成三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7.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编制完成一项以上国家级或两项以上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工法的编制工作,并被相关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和颁布实施。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两项以上省(部)级立项(备案)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各类技术工作,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鉴定(验收)。

“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技术负责人”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5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3名,大型工程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题)前2名。“以上”均含其本级和本数。(下同)

(五)业绩成果条件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承担完成的工作项目须符合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一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获得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一等奖、省(部)级科技专项奖二等奖、市级及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总计两项以上。

3.作为第一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或职务发明第一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一项以上;作为主要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人或职务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两项以上。

4.作为主持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编制完成国家级标准及规程、规范、工法一项以上或省级以上标准及规程、规范、工法两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完成团体标准三项以上。

5.作为主持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的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获科技鉴定成果两项以上。

6.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须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鉴定意见)。

同一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项目多次获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主办的主学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被SCI、EI、ISTP收录1篇以上学术论文。

2.除1规定以外发表的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总计五项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主持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方案、大型工程项目方案;省(部)级以上标准、规程、工法、专利的理论研究;省(部)级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须提交一篇答辩材料,其内容在1或2中选取一项,字数为3000字以上)。

学术论文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符合专业技术报告规定要求的,可视为专业技术报告。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作为发表论文的依据。著作须是在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或教材。

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的检索页。提交的著作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署“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须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提交的专业技术报告须全部以论文格式撰写,要求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字数为3000字以上。

学术论文和专业技术报告均可作为答辩材料。使用学术论文答辩的,答辩材料要与期刊内容保持一致。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任高级工程师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不少于4次)。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的年度考核须有1次以上优秀等次。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

(九)破格申报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符合“申报条件”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评聘正高级工程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一等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两项以上。

3.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须提供完税证明和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4.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或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

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答辩成绩须为优等。

(十)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直接审核认定。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申报材料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非公有制领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逐级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当地人社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和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个人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或撤销其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坚决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省人社厅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351-7676022。来信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办公区B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邮编:030000。

(四)按时完成申报和材料报送工作。申报采取在线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申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

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https://rst.shanxi.gov.cn/)→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山西省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初审通过后,各市、各主管部门将申报评审相关纸质资料,安排专人统一报送至山西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网上申报时间为九月下旬,具体网上申报、材料报送及评审时间请及时关注山西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评审业务咨询:0351-5682829  5682827  5682821

系统技术支持:0351-5682836  568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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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