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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空间

  《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近日发布,提出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相关项目,再度释放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暖风。

  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重大部署、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新的重要部署,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规划了蓝图、指明了方向。民营经济发展局的正式成立,更是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近段时间,各相关部门、各地区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人日前表示,将围绕政策、交流、合作、监测、评估、宣传搭建6个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拓展空间。

  在政策给力支持、企业自身努力的共同作用下,今年以来,民营经济发展呈现边际改善态势,突出表现为第二产业民间投资增速持续回暖,私营企业工业增速总体稳定,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速明显好于整体水平。最新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全国新设民营企业706.5万户,同比增长15.3%,新设“四新”经济民营企业占同期新设企业总量的四成。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数量超过5200万户,民营企业在企业总量中的占比达到92.3%。

  但也要看到,我国经济运行仍受内外部多种因素影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外部压力仍然较大,国内需求仍显不足。民营经济对市场变化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当前发展还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需要经历一个恢复过程。从近期数据看,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型制造业企业10月份PMI分别为48.7%和47.9%,比上月下降0.9个和0.1个百分点,景气水平有所回落。

  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拓展空间,需要形成工作合力。民营经济工作涉及范围广、行业领域宽、政策链条长、工作环节多,各地各部门要科学把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面临的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聚焦民营企业“最愁、最盼”问题,在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上持续发力,形成抓工作的“一盘棋”,推动各项重大举措早落地早见效,切实增强民营企业的获得感。

  展望未来,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民营经济作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发展趋势长期向好。随着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必将迎来更广阔的舞台和更光明的前景。

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政策解读)

——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为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以下简称“新机制”)提出具体要求。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我国实施以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课题。新机制会带来哪些新变化?记者采访获知,新机制与以往PPP政策的差异主要有三方面: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

  能形成稳定的现金流预期,从源头上防范新增地方隐性债务

  根据《意见》,PPP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PPP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经验看,PPP主要分为基于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基于公共部门(政府)付费的私人融资计划两种模式。此前,部分以政府付费为主的PPP项目收益不足甚至缺乏收益来源,政府方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进行补足,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未来支出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融资室副主任李泽正表示,新机制强调“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要求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从源头上防范新增地方隐性债务。清华大学投融资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盈盈认为,具有使用者付费基础的项目通常符合社会公众实际需求,能形成稳定的现金流预期,聚焦这些项目,有利于挤出可能过度超前建设或者相对滞后的项目。

  《意见》提出,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新机制并不完全排除政府投资支持和政府付费,但严格限制了政府支出条件。”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徐成彬表示,按照新机制,政府投资支持主要是在项目建设期,可通过政府资本金注入或建设投资补助等形式实现,如果涉及政府资本金注入,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要求,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付费是在项目运营期间,“按规定补贴运营”通常采用行业或区域规定的统一运营补贴标准,与项目是否采用PPP模式不直接相关,也不会因为采用PPP模式而新增政府支出责任。

  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

  坚持初衷、回归本源,将进一步调动民间资本参与项目积极性

  业内专家表示,过去实施的PPP项目中,不少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作为社会资本角色参与,尽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民间投资形成一定程度的挤出效应。《意见》提出,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新建(含改扩建)项目。

  “新机制明确了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提出要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并根据不同项目公共属性强弱,将PPP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分为三类,同时制定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徐成彬表示,《清单》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如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二是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如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三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的项目,如具有发电功能的大中型水利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三类项目的投资规模、公益属性、建设难度逐渐递进,民营股权参与比例总体趋减,但第二、三类项目并不排除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徐成彬说。

  《意见》还明确,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PPP项目,也可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参与PPP项目,按照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并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收集、整理各方面对清单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并结合投资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对项目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机制将特许经营期限延长至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项目还可以适当延长,明确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的额外收益主要归特许经营者所有,均有助于提升民间资本参与项目积极性。

 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风险可控、监管严密,将保证PPP项目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意见》提出,PPP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

  受访专家认为,特许经营模式风险可控、监管严密、投资回报路径清晰,新机制提出PPP项目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有利于形成更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防止出现不规范的模式和潜在的风险。

  为规范推进建设实施,《意见》从严格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做好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

  “为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新机制明确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定标准,并关注项目运营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和信用评级状况。”徐成彬说,这些公开竞争条件不再像以往过于强调融资和施工能力,有利于优秀的民营企业脱颖而出。

  根据《意见》,2023年2月PPP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以及后续新实施的PPP项目,均应按照新机制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地方各级政府要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依规明确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切实负起主体责任;社会资本方和咨询机构要全面准确理解新机制内涵,客观合理地从专业角度推动具体项目。

  《 人民日报 》( 2023年11月27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