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用地方立法形式对山西省在垃圾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和推广。条例聚焦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着眼于资源化利用,提出了城乡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总体要求,对减量化和资源化作出了具体规定,规范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及有关部门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多途径回收方式等作出规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促进全省城乡垃圾管理水平提升。条例共六章六十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图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现场。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钱龙)12月1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1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条例》聚焦优化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经济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营造依法维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在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公正的政策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等方面作出规定,提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完善诚信履约机制,补齐山西省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短板,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主管部门。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并对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政策、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
关于公平竞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准入方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标准或者条件。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同时条例还明确要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着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关于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检查活动,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条例还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及跟踪落实制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等,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关于融资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民营经济发展纾困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纾困、应急等方面的融资服务;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问题。此外,条例还规定,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等内容,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关于创业创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创业创新政策,完善扶持措施,重点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为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另外,条例明确了将民营企业引进的相关人才纳入政府人才引进体系,享受人才引进政策,明确了应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加强合作,提高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同时明确了给予民营企业奖励的几种情形。
关于权益保护。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诚信履约作出规定,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明确了拖欠账款的受理部门和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了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等。
《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