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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抢先看

  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创造公平市场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公平参与竞争;对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构成违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刚刚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介绍。

  破除准入壁垒 政策公平公正

  为保障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公平的市场地位,《条例》规定,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市场准入壁垒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同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从多方面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公平公正的政策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规划和产业政策,供应土地,实施公共数据开放,分配产能、能耗指标以及招标投标等工作中,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标准或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

  降低融资门槛成本 破解融资难融资贵

  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是融资难、融资贵。《条例》“融资促进”部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通过资助、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民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民营经济发展纾困基金,统筹安排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民营企业提供纾困、应急等融资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体系,开发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加大信用贷款,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降低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干扰阻碍民营经济发展 将被依法追责

  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保障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相关管理部门涉民营经济发展行为作出规定。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制定或者实施政策不依法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制定涉及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政策措施,不按照规定听取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协会商会意见的;违法收取目录清单以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收费的;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的;违约迟延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此外,干扰、阻碍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