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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建厅出台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省住建厅印发《山西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住建部门施工许可管理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等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亡人事故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社会公众及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逐级进行举报。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宋烨)

山西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住建部门施工许可管理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运营等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瞒报、谎报亡人事故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社会公众及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举报人)应按属地原则逐级进行举报。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举报人可向上一级住建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走访、网络平台等途径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事项受理后,受理机关可自行组织调查核实或转属地主管部门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密码约定、“三专联锁”管理。

(一)匿名举报受理后,受理部门负责受理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身份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身份代码,并负责保管。

(二)匿名举报查实后,受理部门负责核查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领奖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领奖代码,并负责保管。

(三)发放奖金前,受理部门负责奖金发放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信息接收验证员(奖金发放员),负责接收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身份代码、领奖代码、银行账号),并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领奖代码保管员进行核对。

(四)奖金发放后,由身份代码保管员和领奖代码保管员分别联系举报人,确认奖金领取情况。

第七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被核实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四)住建领域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五)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九条 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给与举报人的奖励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住建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通过政务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公开举报受理方式及流程,明确具体受理举报、核查、奖励发放的具体科室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

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推动全省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约见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含住建局、城管局、园林局、房管局等住建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下同)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排约谈。

(一)对省委、省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未完成任务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或1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

(三)发生省级以上领导批示、主流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恶劣涉险事故、事件的;

(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未认真对待安全生产方面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迟报或瞒报事故、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扩大或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厅安委会约谈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承办,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实施。约谈组织实施程序为:

(一)约谈前,厅安委办提出约谈工作建议,报厅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下发约谈通知书,注明约谈单位、被约谈人、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和参加人员,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二)约谈时,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深刻反思问题和不足,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约谈人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工作要求、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

(三)约谈后,形成约谈纪要。

第五条  安全生产被约谈单位及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委托他人。如在约谈方指定时间确实无法出席的,应亲自向约谈方请假,并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约谈方同意的,按照新的约定时间约谈。

第六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由约谈方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评优活动。

第七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安委办,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级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