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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再次联合发文 优化完善城市协调机制 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

  近日,从金融监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两部门已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今年1月两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城市协调机制”)后,再次针对协调机制联合发文,为优化完善城市协调机制提出了多项可操作、可落地的工作举措,致力于加强项目推送效率和质量,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完善城市协调机制。《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完善协调机制,由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通知》要求城市协调机制负责把好“白名单”项目准入关口,“白名单”是合规项目名单,项目要符合五个条件和五项标准。城市协调机制要负责做好辖区内房地产在建项目信息汇总、“白名单”项目审核推送、问题项目整改、项目管理监督以及为项目融资服务提供基本保障等工作。

  “白名单”项目实施推送反馈管理。《通知》提出,城市协调机制要组织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五个条件和五项标准的项目形成“白名单”,向主办银行推送。主办银行对“白名单”项目进行信贷评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对暂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列明具体问题,及时反馈城市协调机制。城市协调机制要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相关问题解决后可再次审查并推送。

  积极满足“白名单”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贷尽贷”。《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评估“白名单”项目融资需求,独立评审、自主决策。明确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负责项目后续融资,主办银行要建立绿色通道,可单列授信额度。金融机构要根据《通知》制定尽职免责具体实施细则。

  明确相关保障措施。《通知》明确,城市协调机制要推动“白名单”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封闭运作管理,严禁项目资金挪作他用。城市协调机制要优化预售资金管理,合理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银行与主办银行不一致的,城市协调机制要协助做好变更。城市协调机制要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精细化管理,根据项目销售进度逐套解押,保障银行债权安全。

  据悉,两部门已联合成立工作专班,各省、城市也将成立相应工作专班,下一步将持续推动城市协调机制落地见效,全力支持房地产在建项目融资和建设交付,有力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推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4.06.12 记者 颜晗 仇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