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案例1: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文旅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诉宁波巨大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2: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行为保全裁定
案例3:沈阳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4: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案例5:涉“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6: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等破产重整系列案
案例7: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8:老河口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
案例9:九江大洪钢铁有限公司经理刘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10: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力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健康发展系列执行案
案例11:唐山成唐商贸公司与天津喜津混凝土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一 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
案例1
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文旅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诉宁波巨大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671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3448号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4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办公室以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17)7号文件明确,将东钱湖水上经营使用权授权给宁波东钱湖文旅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文旅公司)。2017年底,宁波巨大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大公司)、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就共同开发东钱湖上水运动旅游特色产品展开磋商,并于2018年签订《尚水水上运动旅游体验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以“上水帐篷露营地”附属配套设施及该区域的水域经营权投入,巨大公司以水上运动旅游器材和专业经营管理团队投入,双方以国家级水上运动旅游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为长期目标,共同合作创建“尚水水上运动旅游体验基地”项目;项目合作期限为5年;合作期内,如因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原因,双方合作需提前终止,则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应以巨大公司评估的价格回购其设备器材,并按合作年限补偿巨大公司最多100000元,等。上述协议签订前,巨大公司即已购买了部分水上运动器材和设备。协议签订后,巨大公司为项目运营需要聘请培训了部分员工及专业人员。其间,巨大公司把项目方案发给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进行审核。后巨大公司在2018年7月曾试运营一小段时间。但此后项目并未正式开始运营,也未发生运营收入。2019年5月,项目水域码头被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拆除,双方彻底停止项目的合作。
2021年1月,巨大公司以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迟迟无法落实营地所在水域的经营权,且相关附属配套设施因规划调整而被拆除,导致双方在合作项目下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向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由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向巨大公司支付设备器材回购款105850元、补偿款80000元。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准确认定违约责任。认为,签订案涉合作协议之目的是出于营利。尽管双方对于合作项目无法顺利开展的原因各执一词,但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拆除水上浮动码头的行为客观存在,且自水上浮动码头拆除之后至巨大公司提起诉讼期间,亦未见双方对此进行有效沟通。案涉微信聊天记录等已有证据显示,在协议履行之初,巨大公司并未怠于沟通,对于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提出的要求也予以配合,并进行了购买设备、聘用员工等相关实际投入,说明巨大公司有积极履行案涉合作协议的意愿和行动。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认为系巨大公司未能得到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许可才导致案涉项目无法正常运营,然而案涉合作协议约定由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投入“上水帐篷露营地”的附属配套设施及该区域的水域经营权,并无证据表明还需由巨大公司出面另行办理项目审批。且若如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所述,该审批义务应由巨大公司承担,则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作为项目合作方应该尽到提示和督促义务,但却未见其已尽上述义务。故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在合作期间未经协商而擅自拆除设施,违反了协议约定,且客观上导致双方合作终止,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影响
本案中,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水域经营权系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承诺投入的无形资产,更系双方合作的必备资源和前提条件,但协议履行过程中,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却将无法取得当地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责任归咎于巨大公司,违反契约精神。
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切实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依法准确认定违约责任,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的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支持构建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促使国有企业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要始终把优化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使命担当,聚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商护企”良好生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作为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力军,一方面要坚定不移捍卫法治规则。在法治环境下,才会有公平的竞争,有稳定的预期,有靠得住的信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公正裁判,保障合法有效的合同得以依约履行,违约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就是注重以规则的“确定性”、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平等性”,来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要不偏不倚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本案的巨大公司系一家民营企业,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均为国有企业。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未尊重合同约定,欲减轻作为监管合作方的合同义务,加重对方的合同义务,试图将经营风险转嫁至民营企业,该行为当然不能得到司法的支持和保护。唯有如此,司法才能规范各类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主体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 保护民营企业(家)名誉权
案例2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行为保全裁定
【案例索引】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51722号
基本案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系由知名民营企业家雷军创建,并由雷军担任其法定代表人,其名下商标“小米”是驰名商标,手机、电视等产品多次获奖,所代表的小米系企业是中国知名科技创新企业。被申请人是专业自媒体从业人员,专门从事科技类公司资本市场研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凤凰网、腾讯新闻等多个平台发布了多篇关于“小米”“雷军”“小米科技”的评论文章及视频,称“小米”为“……”,称其创始人“雷军”为“……”,称“小米科技”为“……”(此处隐去诸多涉贬损性言辞)。小米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则认为,一方面小米公司并非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另一方面对小米公司进行报道是其日常工作,其发表的关于小米公司的文章均根据公开信息撰写,并未侮辱或诽谤雷军和小米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3月30日,小米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部分被诉侵权文章及视频。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4月3日就行为保全及时组织谈话。
一是依法审查案涉文章及视频内容,准确认定侵害小米公司名誉权的较高可能。法院详细审查被诉侵权文章及视频内容,识别有关内容主要是对小米公司的经营模式、企业风险、企业价值观等方面的评论以及对其法定代表人雷军的评论,查明在被申请人发布的案涉文章和视频中,含有“……”等涉贬损性言辞。法院认为案涉文章及视频已经引发了广泛社会舆论关注,且雷军为小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针对其职务行为的言辞直接影响小米公司,依法据实认定上述言辞对小米公司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可能造成小米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存在侵害小米公司名誉权的可能性。
二是依法认定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在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中的紧急救济功能。案涉文章和视频发布于互联网上,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征,且被申请人在诉讼中仍针对小米公司持续发文,关注度进一步提高、不良影响持续扩大。法院在谈话中当庭登录案涉文章和视频链接,及时认定如不立即停止案涉文章和视频的传播,将严重影响小米公司商誉和正常经营活动,从而造成难以弥补、无法救济的损害。在小米公司提供100万元担保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适用行为保全制度,准确判断采取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被诉部分侵权文章及视频,且已于2022年8月2日执行完毕,消除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不良影响。
社会影响
本案当事人诉中申请行为保全,针对企业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法院在审查后发现相关网络言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时,及时适用保全救济制度,依法限制网络不当言论持续发酵,避免损害后果继续扩大,缓解了受损害企业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等困难,有效地防止了民营企业因名誉持续受损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该行为禁令的发布极大地增强了企业及企业家维护自身名誉的信心,同时也警示网络自媒体在对企业经营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诚信客观发声,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诚信、文明、有序舆论环境。
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具有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家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案中,小米公司是高科技领域知名民营企业,对小米公司和其创始人、法定代表人雷军的贬损性言论不仅影响小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还影响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舆论环境。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自媒体传播速度更快、受众人群更广,其针对企业及企业创始人发布的言论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影响更大,可能使得民营企业迅速因负面评价而处于劣势地位,从而丧失投资、交易等方面公平竞争的机会,甚至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法院认定针对企业及其创始人所发布的言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时,依法及时适用诉讼保全制度,强调网络自媒体在对企业经营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诚信客观发声,限制贬损性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严格禁止故意误导公众认知、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减轻和消除影响,切实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名誉权提供司法保护。
三 支持构建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
案例3
沈阳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15053号
基本案情
沈阳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咨询公司)系沈阳当地一家小微民营企业。2019年6月,电力咨询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浑南农业局)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浑南农业局委托电力咨询公司对沈阳市浑南区12个街道118个行政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项目”通过无人机进行查访。随后,2019年7月电力咨询公司开始实施查访工作。工作成果编制成查访报告,逐期交付给浑南农业局,合计交付查访报告20份,浑南农业局已签收,未提出异议。
2019年12月6日,电力咨询公司与浑南农业局补签《查访合同》,浑南农业局委托电力咨询公司进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项目第三方查访,约定了查访范围、查访周期、查访目标、验收条件、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及方式等内容。
合同补签后,电力咨询公司向浑南农业局送达了《浑南区第三方查访组报价详细说明》,主要载明:人员车辆费用明细:1065400元,税金点9%,管理费3%,总计费用为1193248元。2019年末浑南农业局收到电力咨询公司开具的相应发票。浑南农业局拒绝付款,理由为:查访服务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双方未结算及未最终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更不符合财政性资金拨款条件。电力咨询公司因此诉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浑南农业局支付服务费1125500元。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浑南农业局支付电力咨询公司服务费1125500元。一审宣判后,浑南农业局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电力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电力咨询公司履行合同未完毕,未结算,未最终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电力咨询公司主张的数额与实际工作量不符,不能得到财政性资金认可的拨款条件;电力咨询公司不具备合同服务资质,服务无法达到标准;案涉查访服务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属于无效合同。
二审法院一是依法准确认定合同效力。认定《查访合同》系电力咨询公司与浑南农业局两个平等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自愿达成,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是依法认定浑南农业局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查访报告的制作和交付属于分批次履行,如浑南农业局确对履行方式、履行内容及报告质量等提出异议,应当在首份报告交付后,及时对其关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大力度监督检查尚未履行的合同。但浑南农业局系在电力咨询公司全部合同履行完毕、所有报告交付近半年之久后,在电力咨询公司向其主张服务费时,其对电力咨询公司已完成查访的工作量及工作方法提出异议,实属勉为其难。浑南农业局以电力咨询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影响
本案是发生在民营企业与机关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每件机关法人与企业的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均被广大民营企业家关注,都是营商环境是否改善的试金石。法院平等保护机关法人与民营企业权益,确保主体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彰显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能力,让各方投资者敢于投资,安心投资,乐于投资,勇于投资,服务和保障东北振兴、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营企业与机关法人因签订、履行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首先明确案涉合同系机关法人与民营企业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签订,在有大量证据证明民营企业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机关法人不得以有关服务费未经政府部门确认、有关款项未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从而支持民营企业要求机关法人支付服务费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保护,有利于民营企业持续回笼欠款、维持造血能力,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示范作用。
案例4
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509号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原濮阳市天然气公司改制与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设立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合资合同》,注册成立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华润公司)。同年8月,濮阳华润公司与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濮阳市城管局)签订《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濮阳华润公司特许经营管道燃气的区域包括濮阳市规划区及原濮阳市天然气公司已取得的其他经营区域,并随所在区域的扩大而扩大。2013年12月10日,濮阳市城管局与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签订《濮阳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被诉协议)。
2014年11月10日,濮阳华润公司以华隆公司与濮阳市城管局签订的被诉协议侵犯其特许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诉协议中关于特许经营权范围的条款违法;责令濮阳市城管局采取补救措施;驳回濮阳华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濮阳华润公司、华隆公司、濮阳市城管局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协议无效。华隆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华隆公司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龙区政府)早在2010年8月18日就签订了《濮阳市华龙区濮东产业集聚区燃气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基于该合同,华隆公司于2010年开始在濮阳市投资建设燃气管网,项目用地、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经过濮阳市及华龙区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天然气管网低压输气管线建设项目也已备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向华隆公司颁发了燃气经营许可证。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华隆公司早在本案被诉协议签订前,已实际在濮阳市投资修建管道并经营管道燃气。被诉协议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无效认定的情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濮阳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社会影响
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关系社会生产、百姓民生。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位于河南省濮阳市城区东北部,规划面积19.25平方公里,包括机械加工制造区、商贸物流区、高新科技园区和综合服务区,是融办公、商务、居住、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复合新区。集聚区内的管道燃气正常供应涉及当地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保障相关企业稳定运营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案中,因相关行政机关在首次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未明确确定各燃气公司的特许经营范围,导致部分特许经营范围发生重叠,案涉燃气公司之间产生多起诉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历史因素、争议区域管道燃气实际运营情况,从稳定管道燃气供应市场、保障民生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争议,既敦促两个经营主体在各自经营范围内提供用气服务,也稳定了案涉区域内相关市场的连续经营。
典型意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典型的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时,不但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此外,人民法院对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采取谨慎的态度,可以通过瑕疵补正的,则尽可能减少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以推动协议各方主体继续履行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华隆公司作为早期进入当地市场并提供服务的民营企业,在濮阳华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经实际经营多年,判决驳回濮阳华润公司对被诉协议无效的诉请,既妥善保护了其实体权益,也使濮阳当地的管道燃气市场恢复稳定秩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弘扬了契约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和温度。
四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案例5
涉“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基本案情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种业公司)是全国首家专门从事鲜食玉米种子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专业种子公司,该公司研究开发有包括“万糯2000”在内的多个鲜食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于2015年9月2日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于2015年1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来源为“W67”דW68”。华穗种业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系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亲本“W68”的技术秘密权利人,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搏盛种业公司)侵害“W68”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有关侵权责任。该院认为,搏盛种业公司构成对“W68”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搏盛种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W68”作为亲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社会影响
“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案件,本案以商业秘密为视角,明确了育种材料亲本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明晰了秘密性、保密措施的认定等方面的裁判思路,回答了育种创新成果保护领域的诸多共性问题。由于目前绝大多数种业企业均对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本案裁判规则将对种业企业的经营方式提供指引和参考,帮助种业企业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最终促进育种材料研发创新,助力我国种业的高质量发展。
典型意义
“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明确了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意义,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有效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持续创新,促进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农作物育种成果综合法律保护体系。随着我国农业专业化和商业化的发展进程,育种创新主体需要为育种创新链条中的不同环节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的保护机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但能够为育种创新成果提供直接有效的法律保护,而且能够有效增加特定产品的商业附加值,提升特定产品的市场价值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审判为创新型民营企业助力赋能,保证确有创新性的育种创新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专利等多种知识产权手段保护育种创新成果,构建符合企业发展和需求的全链条立体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五 依法妥善审理困境民营企业案件
案例6
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等破产重整系列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破69、70号,(2021)浙0382破13号
基本案情
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乐公司)成立于1996年,下属关联公司为乐清市机关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瓶装液化气充装销售,共登记有液化气钢瓶约21万只,是乐清市城区及中北部近10万居民生活必需液化气的主要供应商。从2020年开始,受企业扩张过快、融资方式单一、担保代偿款未能追回等问题影响,三家公司陆续陷入财务困境,总额达2.3亿元的对外债务无法清偿。
乐清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6月7日裁定受理宝乐公司、乐清市机关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考虑到三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法院先后指定同一管理人,三家公司陆续经历了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合并清算转合并重整、重整计划裁定批准等事项。本次合并破产重整中,存在高效益、保民生、同协作三方面特点。
高效益,实现债权100%清偿。在“破产不停产+分离式处置资产”的合并重整思路下,该案不断提升破产效益:(1)破产不停产,维护企业经营价值。通过企业继续经营,既实现破产期间的现金流入,又保留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客户资源,成为重整中的重要无形资产。(2)合并破产,提高重整效率。该案从股权结构、资产、财务、人事、经营和担保等因素进行分析,及时裁定三家公司合并破产,涤除财产区分,简化债权债务清理,极大提升重整效率。(3)分离式处置资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该案根据资产是否和燃气业务密切关联划分为重整和非重整资产,采取公开网拍方式,最终在主要资产上均实现了高溢价拍卖,最高溢价达249%。
保民生,10万用户燃气正常使用。基于破产企业从事燃气业务的特殊性,本案采取继续经营与保障押金的思路:(1)继续经营。三家公司在破产期间继续为广大居民提供燃气供应服务,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为后续重整奠定基础。(2)资产打包重整。对押金债权暂不清偿使得广大用户继续使用燃气钢瓶,节省大量现金流和繁杂的钢瓶回收及押金支付事务,并将押金债权和钢瓶资产打包重整实现押金债权的平稳过渡。(3)设立重整保证金。该案在重整投资协议中加入重整保证金条款,以保障意外情况下燃气用户钢瓶押金的退还,避免衍生风险。
同协作,府院联动解决多重难题。通过常态化的府院联动,顺利解决几项难题:(1)针对经营资质即将到期的问题,积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沟通,释明经营资质对企业重整的重要性,并在临近到期日取得续期后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使后续在公开拍卖中得以高溢价成功招募到重整投资人。(2)针对非重整资产的处置矛盾,如轮船资产存在数百万检修费与对外股权投资存在近两千万元职工提留款问题,通过将相关信息在评估报告和拍卖公告中充分披露,推动资产顺利拍卖。(3)针对个人股权难以解冻的问题,积极与其他执行法院及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并激发其他法院对本案个人股权的解封操作流程,最终完成股权的解冻。
2023年4月14日,法院裁定确认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
社会影响
宝乐公司等三家公司作为老牌燃气企业,涉及钢瓶燃气的储存和转运,影响千家万户的日常燃气使用,涉危、涉众问题突出,保安全、保民生责任重大。如若企业最终破产倒闭,除了企业营运价值丧失、债权人损失惨重外,还将涉及约10万用户的钢瓶押金返还问题,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稳定大局。该案合并破产重整成功,在促成2.3亿元债权100%清偿的同时,创造保留就业岗位超300个,有力保障超10万居民用气需求未受影响,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三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是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和破产不停产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宝贵经验。
该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法治化与专业化,与属地政府、管理人通力协作,灵活采取“破产不停产+分离式处置资产”等举措,在保存债务人企业核心资产、最大可能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同时,实现破产债权100%全额清偿,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企业职工、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中,约10万用户的液化气使用不受影响,极大程度地保障了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债务人企业破产债权的全额清偿,亦让企业实控人及其家人卸下多年的负担,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获新生回归正常生活,起到个人债务清理的效果。
本案合并破产重整的成功,真正起到了“保企业+保债权+保民生”的三重保护效果,达到了“企业脱困+个人重生”的双重目的,体现人民法院始终助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7
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破320号之六
基本案情
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岔港公司)系一家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主营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拥有岸线使用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名下码头毗邻长江口,东与外高桥港区、保税区相接,西临黄浦江,地理位置优越,但因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对外负债十余亿元,陷入严重资不抵债境地。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三岔港公司破产清算案。2020年11月,为保住三岔港公司的营运价值,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上海三中院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由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
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一是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首先明确重整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三岔港公司名下码头经营管理混乱,设施陈旧老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案件审理期间,环保部门下达通知,要求限期整改码头污水及扬尘处理设施,否则将吊销营运许可资质。依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上海三中院确定了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应延续至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基本原则。
二是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推动重整期间环境污染整治。为妥善处理案涉码头对周边水体和大气的环境污染,上海三中院采用“边重整,边治理”模式,积极主动作为并及时督导管理人履职尽责,协同推进环境污染治理与破产重整程序,不但协调属地街镇、环境监管部门延长整改期限,为环境污染整治争取时间;还协调码头承租企业先行垫付环境治理费用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标整改环境污染问题,待重整资金到位后以共益债务清偿治理费用,及时解决了整治资金和整治主体的问题。
三是立足现状、展望未来,借重整之机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在环境整治期限、整治资金和整治主体等困难都协调解决的前提下,上海三中院借重整之机为企业后续迈向能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增长方式优、规模效应强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创造条件。一方面,对污水沉砂池、水沟、地坪等设施设备进行施工扩建,确保地面雨水、喷洒水等统一汇集至污水沉砂池,经沉降处理后循环用于港内喷洒,大幅提高港口水回收利用率,有效避免污水直排入江;另一方面,加装围墙、增加砂石料围挡遮盖及装车喷水装置,有效管控码头扬尘,防止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超标,顺利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水体及大气污染环境整治工作。
四是健全完善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程序。在重整计划制定时,坚持绿色发展原则,有效引导投资人将环保经营方案和环保承诺写入其中。审查未获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时,综合考虑企业清算价值、程序合法性等法律因素,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因素,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积极协助企业顺利解决营业执照到期和经营许可证超期等问题。
2022年7月,三岔港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除出资人组因失联而逾期未表决外,担保、税务及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8月,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
社会影响
三岔港公司名下拥有稀缺经营资质,且港口码头毗邻洋山临港、外高桥地区核心港口区位,在强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具有较高的区位优势及战略价值,案涉环境污染治理与企业重整价值密切相关,是决定企业能否实现其重整价值的关键因素,如不及时进行污染治理工作,将面临资质吊销、营运价值丧失问题。案件办理过程中,上海三中院将环境污染治理和企业重整价值维护有机结合,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大局,坚持把破产重整职能向前延伸,并运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有效保护民营企业营运价值,化解企业债务困境,促进码头从管理混乱、污染严重的不良局面向管理有序、低能耗、零排放的良好方向发展,有力推动了长江流域港口环保绿色转型发展,为港口码头企业功能拓展、资源集聚和战略转型营造了有利环境。
典型意义
码头经营类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处理,既是人民法院推动破产企业落实环保责任的职责所在,也是实现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契机。为解决三岔港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的生态环境问题,上海三中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加强府院沟通协调,助力延续企业稀缺资质;将环境整治费用列入共益债务,解决环境债务资金来源及清偿顺位问题;借助重整契机,促进民营企业低碳转型升级,实现企业营运与生态环境良性可持续发展。该案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重整职能作用,维护民营企业运营价值,推动长江口航运码头污染治理并实现企业绿色环保升级的典型案例,对民营企业树立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六 司法助力企业合规改革
案例8
老河口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
【案例索引】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21)鄂0625刑初151号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老河口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河口市大通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和员工陈某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起诉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谷城法院)。肖某被羁押后,公司多个项目停滞,经营困难,员工失业。谷城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程序,实地走访、评估核查,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
2021年10月,老河口市大通公司向法院和检察院递交《提请开展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的申请书》。2022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批准对该企业启动合规监管,谷城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在两个月的考察期内,谷城法院联合检察院、第三方监管人,先后7次到该企业实地开展监督考察,并对第三方监管人进行全流程监督。针对企业板块经营混同、企业管理不规范、诚信经营观念不深入等8项具体问题逐项进行现场督导整改。同时通过线上会议指导涉案企业加强内部治理,筑起合规风险防火墙。在“第三方考察+法检联合督导”监管模式的监督指导下,该企业围绕合规风险点健全完善各类合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共14项,并针对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合规管理、税务管理等制度举办两次专题培训,对诚信建设、合规风控及问责、项目申报等重点岗位组织全员考试两次,有效完成了合规承诺和合规计划中的整改项目。
谷城法院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最终判决对肖某、陈某免予刑事处罚。
社会影响
老河口市大通公司在当地属于支柱型民营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授意员工伪造相关资料,违法获取800万元的物流补贴资金。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主动全额退缴并投案,自愿认罪认罚。本案中,谷城法院联合检察院成功办理在审判阶段探索开展刑事涉案企业合规审查,这在湖北省尚属首例。人民法院通过合规整改、综合研判,最终判决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涉案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涉案企业与多家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扩大了生产规模,为当地解决几百人的就业需求,年税收从100万元增长到300余万元。最终达到挽救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的目的,实现企业犯罪的源头治理。同时,案件的成功办理也为推进刑事审判理念现代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性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典型意义
随着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不断推进,审判环节企业合规也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本案是湖北省首例在审判阶段开展刑事企业合规性审查案件,对法院参与刑事合规有重要借鉴意义。一是法院核查研判、纾困解难。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涉案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最终达到挽救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的目的,实现企业犯罪的源头治理。二是法院能动司法、坚守底线。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转变办案理念,多次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核实,向有关专家学者咨询请教,实现“办理一案、示范一片”。三是法检协同联动、凝聚合力。谷城法院与检察院首创性地会签了《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就企业合规案件办理中的相关问题形成共识,明确了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考察等办案程序,同时对案件请示汇报、听取意见建议等作出规定,为后续案件办理提供制度参考。
案例9
九江大洪钢铁有限公司经理刘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索引】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1)赣0402刑初10号
基本案情
刘某原系九江大洪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洪公司)业务经理。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0月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不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隐瞒公司商铺、场地等资产出租的事实,私自截留租金79000元并予以侵吞。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洪公司系其旗下公司)接举报对被告人刘某进行了内部调查,刘某向集团审计监察部交代了其私下收取租户租金、保证金的事实,并主动向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该案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开始对部分犯罪金额有异议。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可,自愿认罪,在庭审中对公司致歉,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大洪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隐瞒公司商铺、场地等资产出租的事实,不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私自截留租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积极向被害单位退赔全部损失,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基于本案的事实、犯罪金额,以及被告人退赔、认罪悔罪的表现,对于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2021年7月1日,该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至此,通过法官细致、耐心的释法,不仅让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有了准确的认识,还为民营企业挽回了损失。宣判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及时对案涉民营企业进行回访,提示加强监管、堵住管理漏洞,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现场给予解答。
社会影响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企业内部员工利用公司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实施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占企业合法财产权,损害了企业发展根基,同时也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环境。保障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合规发展,为企业经济发展注入内生动力,为辖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刻不容缓。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大洪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隐瞒公司商铺、场地等资产出租的事实,通过不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私自截留租金和保证金的方式,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财产权益,更破坏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严格把握量刑,坚持依法从严查处,通过严厉打击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财产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了该类犯罪,多措并举及时追赃挽损,既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守护了民营企业财产权益,又促进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案后通过回访的方式,一方面提示加强监管、堵住管理漏洞,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提供法律帮助,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场给予解答。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提高风险意识,从制度上预防内部工作人员侵犯企业权益。该案的审理受到了该企业负责人的高度评价,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主动担当作为,在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等经济犯罪的同时,多措并举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增强了企业健康发展内生动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判后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回访有效提示企业加强监管、堵住管理漏洞,着力提升企业防范风险意识。在回访的同时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场给予解答。该院在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运用“回访+送法”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企业堵梳建制、提供法律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之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有效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受到了涉案企业负责人高度评价,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是以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实践。
七 善意文明执行
案例10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力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健康发展系列执行案
【案例索引】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执257号、(2023)鲁05执恢80号等
基本案情
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泵业公司)原系胜利石油管理局下属单位,2004年改制成为全员持股的民营企业,主要生产油田深井电潜泵及特种电缆等产品,占到了全国油田相关市场的40%,企业技术实力雄厚,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2014年,胜利泵业公司与民营企业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鹏豪公司)合作,利用胜利泵业公司老厂区开发建设职工改善用房和商品房。期间,因资金被挪用导致项目停工,引发交款职工、讨薪农民工等数十次集体上访,成为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项目还存在多人违法犯罪问题,导致胜利泵业公司生产锐减,东营鹏豪公司几近停摆。
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涉及企业借款、建筑施工、退房退款、劳动争议等方面纠纷的近五百件案件宣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以确定,实现了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初步效果。随后,相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涉案标的额达八亿多元,当事人主体近九百个。
该案执行中,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营中院)一是府院联动强化监管,协调维护企业利益。执行过程中,胜利泵业公司生产锐减,市场占有率急剧下降,其1392名交款买房的职工长达9年拿不到房屋,导致职工队伍不稳;而东营鹏豪公司的主要项目均处于停工状态,20栋在建楼房烂尾。为及时挽回各方损失,东营中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既加强对东营鹏豪公司的监管,确保其经营行为合规,又协调胜利泵业公司主要客户,解决其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等问题,稳定职工队伍。
二是盘活优质资产,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要实现案结事了,如何处置案涉房地产项目是关键。如果现状拍卖,不仅案款不能全部清偿,职工的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两家公司也将陷入困境。经调研发现,案涉项目紧邻学校,周边楼房销售良好。最终,东营中院通过不断协调和优化执行方案,依法引进垫资总承包商恢复项目建设,实现了资产价值最大化。
三是两级法院执行“三统一”,确保项目进展顺利。鉴于执行案件数量较多,为防止个别案件“单兵突进”,杜绝“信用挤兑”,影响整体执行效果,东营中院启动相关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机制,对两级法院管辖的所有相关执行案件,统一调度,公平对待,实现了所有案件措施一致、整体推进,确保了项目后续工作进展顺利。
四是能动司法主动作为,信用修复助企发展。东营中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屏蔽有关两家企业的被执行人、终本案件、开庭、文书等各种涉诉信息一千多条,并与第三方企业信息和信用平台机构沟通,协调删除相关诉讼信息,为两家企业在市场准入、融资、招投标等方面消除了障碍。目前,两家公司双双走出困境,胜利泵业公司年产值与低谷期相比实现翻番,并顺利获得多家大型央企的市场准入许可,新厂区建设加速推进,预计将实现产值10亿元;东营鹏豪公司,从工地停产停工到建设如火如荼,经营形势良好。
社会影响
案涉系列矛盾,前后历经九年,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人数众多,既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更关乎一千多名职工住房和数百位农民工工资等民生问题,社会影响较大。在当地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下,经过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和积极协调,到2022年底,案涉两家公司的所有执行案件全部执结,1472套房产竣工交付,农民工工资全额清偿,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信走遍天下,无信寸步难行”,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关注经营主体有形资产的同时,亦关注其信用等无形资产。涉胜利泵业公司和东营鹏豪公司系列案件,既是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和执行“三统一”工作机制,系统化解民营企业复杂矛盾纠纷,维护民营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依法修复企业信用,恢复社会公众对案涉公司和项目信任,进而引来项目垫资承包商,助力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益尝试。
八 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质效、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11
唐山成唐商贸公司与天津喜津混凝土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沙流河人民法庭(2023)冀0208民初404号
基本案情
唐山成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唐公司)作为中小民营企业,2021年8月1日与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津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按月给付货款,截止至2022年2月25日,喜津公司拖欠成唐公司货款本金778759.15元,成唐公司起诉要求喜津公司给付货款778759.15元及利息。
2023年1月16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沙流河法庭收到成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书后,第一时间进行立案并作出保全裁定书,并于当天下午派员赴天津银行冻结喜津公司的银行账户,一天内完成立案和异地保全工作。法院随即组织当事人对账,线上调解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2月2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为确保调解书履行,2023年2月6日法院人员立即赶到天津对喜津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冻,喜津公司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沙流河法庭仅用十三个工作日完成了案件的立案、保全、送达、调解、解冻、履行,维护了胜诉企业的合法债权,为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了“既要公平也要高效”的办案理念,利用网上交费、线上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降低了成本。
社会影响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断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弘扬契约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审慎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最大限度减少被诉、涉诉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消极影响,充分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和温度。
民营中小企业因其企业规模和特点使其在经济交往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在与大型企业交易过程中,若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索要货款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势必加大民营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案高效、快速的调解,敦促大型企业规范交易行为,保障民营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企业员工工资发放等。既保证成唐公司快速回笼资金,又善意采取保全措施,保证喜津公司有能力继续生产经营,有效化解矛盾,助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成唐公司作为民营小企业,其公司运转资金本就紧张,而喜津公司却拖欠成唐公司77万多的货款不能及时给付,这对于成唐公司这种民营小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压力,很可能会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从而不能向员工及时支付工资,影响职工就业和企业正常运营。
为了更好的贯彻党中央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一贯方针,使成唐公司能够及时收到货款,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本院对该起案件高度重视,从案件的立案、保全、送达,再到网上调解、解冻、履行,整个案件的办理仅用时十三个工作日,使成唐公司快速回笼资金,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党的二十大以来,丰润区人民法院积极打造基层法庭“立审执一体化”闭环办案模式,从立案到审理都能一站式在法庭办理,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使案件真正在基层做到案结事了,以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