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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7B930376202300463
信息所属单位
国家乡村振兴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农乡振发〔2023〕2号
生效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7日
内容概述
自2023年起,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将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完成首批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评选认定工作。

关于印发《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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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乡村振兴局、妇联:

自2023年起,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将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完成首批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评选认定工作。现将《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全国妇联

2023年7月31日

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妇联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乡振发〔202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为实施好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充分发挥乡村工匠名师、大师在乡村工匠培育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部署,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落实乡村人才振兴任务要求,培育乡村高技能人才队伍,认定一批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设立一批名师工作室和大师传习所,为推动乡村工匠人才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助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提供本土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自2023年起,启动实施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力争到2025年底在全国认定百名乡村工匠大师、设立百个大师传习所,认定千名乡村工匠名师、设立千个名师工作室,弘扬传统技艺所蕴含的文化精髓和价值,活态传承发展优秀传统乡土文化,顺应乡土人才成长规律,激发乡村工匠内生动力,扶持乡村工匠领办创办特色企业,打造乡村工匠品牌。

三、组织实施

根据《指导意见》,由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妇联组成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名额分配,协调推进乡村工匠名师、大师组织评选、赛事举办等事宜。原则上每年每个省份可推荐9—10名乡村工匠名师,西部省份可增加1—2人,根据乡村工匠名师评定结果,每年每个省份可从中推荐1名乡村工匠大师,西部省份可增加1人。

四、认定程序

(一)范围。主要从县域内刺绣印染、纺织服饰、编织扎制、雕刻彩绘、传统建筑、金属锻铸、剪纸刻绘、陶瓷烧造、文房制作、漆器髹饰、印刷装裱、器具制作等领域的省级乡村工匠名师中产生。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拓展范围。

(二)认定条件

1.乡村工匠名师。国家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乡村工匠名师原则上从省级乡村工匠名师中产生,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优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技艺精湛、具有丰富传统技艺设计、制作实践经验和较高艺术造诣,在技艺传承中发挥重要作用;获得至少1次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行业内省级以上比赛奖项,或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领办创办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经营的经营主体,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中起示范带头作用,能带动一定数量农民就业增收。

2.乡村工匠大师。原则上从国家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乡村工匠名师中产生,认定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优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技艺精湛、具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深厚的传统文化修养,是技艺传承中公认的代表人物;获得至少1次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行业内国家级比赛奖项,或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成效明显,已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认定程序

1.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妇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年度名额分配和认定条件推荐乡村工匠名师、大师人选。拟推荐人选要如实填写《乡村工匠名师、大师推荐表》,并附3000字左右推荐材料。各地报送前应征求公安、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意见。要对拟推荐人选逐级考察审核,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报送乡村工匠名师拟推荐人选,9月底前报送乡村工匠大师拟推荐人选。

2.复核。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收集汇总各地乡村工匠名师、大师拟推荐人选,由推进小组严格认定条件,按照分管范围领域进行复核。

3.公示。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对通过复核的拟推荐人选在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4.认定。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相关部门分别认定。

五、支持措施

(一)支持技艺传承。支持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设立工作室、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提升技艺水平。对技艺设计提升能力强、带动县域产业发展、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作室、传习所,经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推荐,由推进小组认定为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

(二)支持技能培训。教育、文化和旅游、妇联等相关部门将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开展的技能培训纳入专项研培计划和专班培训,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组织实施乡村工匠专门研培计划。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邀请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进学校、进课堂,参与相关专业设置,特别是实践类课程建设,培养传统工艺专业人才。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助力乡村工匠提升技能水平。各地利用现有资金政策对乡村工匠名师、大师开展技艺交流、产品研发、技能培训给予支持。

(三)支持产业发展。支持乡村工匠名师、大师领办创办经营主体,鼓励申报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富民贷”等各类金融支持政策;对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帮扶政策。鼓励乡村工匠名师、大师领办创办特色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对发展产业带动就业,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的,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乡村工匠名师、大师领办创办的各类经营主体集约发展,打造一批乡村工匠产业园区或依托现有产业园区培育发展一批乡村工匠专业园区。

(四)支持品牌培育。鼓励乡村工匠名师、大师弘扬技艺、开发精品、创设品牌。鼓励高等学校和社会力量,挖掘乡村工匠品牌文化内涵,提升品牌策划设计水平,提高品牌价值和竞争力,打造乡村工匠产品品牌、劳务品牌。加大乡村工匠品牌宣传力度,讲好品牌故事,不断增强乡村工匠品牌知名度。依托中国农民丰收节、消费帮扶、劳务品牌发展大会等活动,提供营销服务,营造全社会支持乡村工匠品牌发展的良好氛围。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工匠品牌交流展示活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五)支持评先评优。对传承传统技艺较好、产业带动效果明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乡村工匠名师、大师,优先推荐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在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等表彰中予以适当倾斜,增强其获得感和荣誉感。组织乡村工匠名师、大师参加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巾帼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提高乡村工匠名师、大师知名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将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乡村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进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作。

(二)确保推荐质量。乡村工匠名师、大师推荐工作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坚持覆盖面广、促进农民增收效果好、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等原则,突出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把好推荐人选技能关、品德关、贡献关,确保推荐质量过硬。

(三)严格规范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乡村工匠名师、大师技艺传承、促进就业、品牌培育、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等情况定期进行评估,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强化跟踪问效,确保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成效。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积极总结提炼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典型经验,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乡村工匠名师、大师典型案例,传播技能文化,弘扬工匠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推进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典型案例征集发布活动,激发广大乡村工匠、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创新创造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