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月29日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2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从2026年1月1日起,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给予丧葬补助,发放丧葬补助金。但对缴费期间死亡的,死亡时间距首次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不享受丧葬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按补助对象死亡时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乘以12个月计算。
已经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地区,补助标准暂按2025年12月当地丧葬补助金标准执行,待全省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动态调整至高于2025年12月当地丧葬补助金标准后,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三、申领条件
申领人员(即补助对象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补助对象死亡后及时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注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对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多支付的养老金从被注销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同时符合领取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申领人员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四、资金渠道
丧葬补助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按照《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4〕19号)规定的分档及负担比例执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预拨清算方式办理。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市、县丧葬补助金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丧葬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五、工作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是实现制度公平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做好资金安排、经办服务等工作。要进一步规范社保经办机构对丧葬补助金申领审核和发放工作程序,加强发放使用的内控和定期检查,维护基金安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落细。
在本制度建立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按当地原政策规定执行,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或到期后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