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26〕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山西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4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3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有序高效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原则。
1.5 灾(险)情分类
按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按照威胁人员生命、潜在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险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指挥机构组成。
2.1 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在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工作。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省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省长共同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协管应急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主要负责人,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副局长、武警山西总队副司令、省消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疾控局、省地勘局、省测绘院、省红十字会、省气象局、山西金融监管局、省消防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国网山西电力、太原铁路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总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市县、部门和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分管地质灾害工作的负责人兼任。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日常事宜,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日常事宜。
省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2 市、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分别设立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应建立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组织,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方案,加强地质灾害治理搬迁,组织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健全覆盖全省“人防+技防”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细化地质灾害叫应和避险撤离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体系,完善应急机制,强化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建设。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协作,连通本级应急指挥部平台,共享灾情、汛情、气象和相关基础信息,为全过程防控、联合快速应对提供支撑。
3.2 预报预警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建立覆盖全域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加强气象、汛情、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信息共享。相关部门要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水文、气象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3.3 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别,依次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预警级别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气象等相关部门制作发布,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省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系统等渠道,借助电视广播、电话传真、短信微信、微博短视频、网站等传播手段,向预警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应急责任人和区域内单位、群众及时发送。
3.4 灾(险)情报告
发现或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人员或单位,应及时将灾(险)情信息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接灾(险)情报告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属地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核实并按规定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灾害发生地自然资源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分别报上一级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应急厅接报后,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并分别报告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 预警应对
4.1 预警应对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应级别的预警应对措施。省级重点督促红色、指导橙色预警措施落实,市级重点督促红、橙色,指导黄色预警措施落实,县级组织红、橙、黄色预警措施落实,指导蓝色预警措施落实。
4.1.1 蓝色预警应对措施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水利、气象等部门密切关注水情、雨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督促预警区相关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4.1.2 黄色预警应对措施
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水利、气象等部门加强对水情、雨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根据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督促预警区域相关单位开展巡查监测,落实预警措施,必要时果断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应急管理部门视情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指导本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综合性救援队伍等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1.3 橙色预警应对措施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水利、气象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水情、雨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开展重点巡查,督促预警区域相关单位加大巡查监测频次,根据会商意见,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应急管理部门视情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趋势研判,明确应对措施,督促指导本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综合性救援队伍等做好随时出动救援准备。
4.1.4 红色预警应对措施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水利、气象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水情、雨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加密开展巡查监测,根据会商意见,组织受威胁人员紧急转移避让,划定管控警戒区域;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细化联动措施,明确本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综合性救援队伍的重点救援区域,指导救援队伍细化高风险隐患点和区域应对方案,必要时前置救援队伍、启动应急响应。
4.2 预警应对措施调整和终止
预警应对措施视气象条件以及监测情况动态调整或终止。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应对措施适时终止。
5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地质灾害灾(险)情大小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省级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级应急响应。
5.1 一级应急响应
应对特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或一个预警期内因多发地质灾害(不含特大型地质灾害)造成30人以上人员死亡失踪,启动省地质灾害一级应急响应。一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建议,报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挥长批准。按照国家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部署要求,由省指挥部领导全省地质灾害灾(险)情应对处置工作。
5.2 二级应急响应
应对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或一个预警期内因多发地质灾害(不含大型地质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失踪,启动省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建议,报省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在国家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支持下,由省指挥部领导全省地质灾害灾(险)情应对处置工作。
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省地质灾害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
5.3 三级应急响应
应对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或一次红色预警涉及4个以上设区市或12个以上县(市、区)时,经会商启动省地质灾害三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在省指挥部办公室支持下,由灾(险)情发生地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4 四级应急响应
应对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或一次红色预警涉及3个设区市或10个以上12个以下县(市、区)时,或一次橙色预警涉及范围较大时,经会商启动省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四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在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灾(险)情发生市应急指挥机构支持下,灾(险)情发生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情况,确定本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6 应急响应行动
6.1 灾情响应行动
6.1.1 省级灾情响应行动
6.1.1.1 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后,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开展先期保障
省自然资源厅、省地勘局、省测绘院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山西航产集团、省应急厅准备省领导或省指挥部指挥(前出)用直升机,启动应急无人机通信平台飞行空域快速审批机制;省通信管理局按照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保障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开通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顺畅通行。
(2)组织先期处置
省应急厅迅速上报地质灾害信息,跟踪了解相关情况,准备指挥调度。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现场情况,根据救援需求,先期派出救援、监测、测绘、专家队伍,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建议,根据指挥长要求,组织指挥部会议,安排部署救援工作,督促成员单位、救援力量落实响应行动。
(3)指挥现场救援
统一指挥协调。全面了解灾害现场、人员伤亡、救援进展、分工等,建立省、市、县一体的现场指挥部,明确指挥权限、救援分工、救援方案、救援保障和指挥部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搜救被困人员。根据现场救援情况,采取科学划分区域、综合救援编组、轮流开展救援等措施,不间断开展人员搜救。
组织医疗救治。采取现场救治、组织专家会商、协调转运转院、心理援助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等伤亡、安抚受灾群众。
安置受灾群众。对需要安置的群众,尊重群众意愿,采取投亲靠友、集中安置等措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住宿。
开展调查监测。完善灾害现场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及响应机制,细化救援人员紧急撤离方案。组织应急调查,初步查明灾害原因、趋势,确定救援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需求,保障灾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强化治安管理,做好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警戒,突出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引导,打击蓄意闹事、煽动群众、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开展舆情引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舆论引导。
6.1.1.2 因多发地质灾害(不含特大型)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省指挥部统筹应对,以采取指挥调度、派出工作组、派出专业应急力量、下拨救灾物资资金等应急行动为主,必要时组织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因多发地质灾害(不含大型)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省指挥部以指挥调度、派出工作组,协调专业应急力量为主。
启动省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所有成员单位按预案分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另有要求除外。
6.1.1.3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应急需求,视情派出救援指导组。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地勘局、省气象局、省测绘院等部门参加应急指挥调度和工作指导组。
6.1.1.4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视情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应急需求,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地勘局、省测绘院等部门参加指挥调度。
6.1.2 市级灾情响应行动
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启动三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灾害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督促有关救援、监测测绘、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营救被困人员、救治伤病人员、管控危险(影响)区域、强化控灾措施,建立通往灾害发生地绿色通道,调拨应急救助物资及资金等。负责指导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1.3 县级灾情响应行动
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力量撤离安置受威胁群众,营救被困人员,救治伤病员,核实被困及失联人员,划定危险区域,采取控灾措施。应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还应划分指挥、救援、救治、停车、救援营地等区域,做好通信、照明、油料、饮食等保障。
6.1.4 乡镇(街道)村(社区)灾情响应行动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组织要迅速撤离受威胁群众、划定警戒区域、组织表层至浅层简单技术搜索与营救、开展医疗救治、核查被困(掩埋)人员、防止被困(掩埋)人员家属盲目施救。
6.2 险情响应行动
6.2.1 省级险情响应行动
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后,省指挥部组织应急指挥调度,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协调必需的专业人员、专业除险力量支援灾区,做好救援准备。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地勘局、省测绘院、省消防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等部门参加调度和工作组。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指导调度,协调除险所需,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险情处置。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地勘局、省测绘院等部门参加应急指导调度和工作组。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应急指导调度,根据所需协调相关事宜。
6.2.2 市级险情响应行动
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启动三级以上应急响应后,险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立即调度专业人员、专业除险力量(装备)赶赴灾区排除控制险情,督促专业救援、工程救援力量、应急物资管理单位等做好救援准备,必要时前置救援力量、物资。三级应急响应时,派出现场指挥机构。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四级应急响应的处置工作。
6.2.3 县级险情响应行动
险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督促撤离安置受威胁群众,上报险情及处置所需。组织地质、应急、气象等专家研判险情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6.2.4 乡镇(街道)村(社区)险情响应行动
发生险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第一时间撤离安置受威胁群众,管控受威胁区域,安抚撤离群众,配合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处置险情。
6.3 因预警的响应行动
因预警涉及范围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消防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总队等,开展联合趋势会商、电话提醒、应急调度、救援准备、支援力量备勤等工作,指导预警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叫应、巡查监测、避险转移、封控、停工(课)等措施。必要时派出由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的工作组督导响应行动的落实。市、县(市、区)指挥部按省级启动应急响应要求落实相应工作。
6.4 响应调整
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险)情变化,结合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6.5 响应结束
人员搜救或应急处置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或险情已解除,终止应急响应。一级、二级响应由省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终止响应,未设现场指挥部时,由省指挥部宣布终止;三级、四级响应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大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中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小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工作。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经过、灾害防治、应急准备、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直接原因分析、主要问题、责任、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内容。
对未达到大型地质灾害级别,但具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极大等情形的中型地质灾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应急厅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提级调查评估。对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关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7.3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指挥部要对本次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参加抢险救援的各有关单位认真梳理抢险救灾工作,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要救援力量,各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为专业救援力量,驻晋解放军、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矿山救护队、社会救援队、地质灾害技术支撑队伍等为辅助救援力量。
8.2 装备保障
参加救援的各应急救援队伍,自行携带配备的相关救援装备。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保障救援所需的基本装备,省、市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的特殊设备。
8.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省财政对达到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地区,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8.4 通信保障
加强全省应急通信体系建设。参加救援队伍保障本队人员指挥通信。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保障本级指挥部内部、本级调度的救援队伍及同上级工作组之间的指挥通信。
9 附则
9.1 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部门预案或应急响应手册,在各自系统内开展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掌握预案知识和处置程序,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总结应急演练中的不足,完善预案。省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救援队伍技能比武和全省性应急演练。
9.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4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质灾害灾(险)情分级
2.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省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省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