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业新闻 >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自2003年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以来,供热计量改革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部分城市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管理机构监管力度不足、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欠账、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进程缓慢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供热计量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十一五” 期间建筑节能要实现节约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其中2008年要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完成建筑节能减排任务十分紧迫而且艰巨。北方一些地区供热采暖耗能多,浪费比较严重,供热计量改革是落实建筑节能任务的重中之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真正落实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现建筑节能减排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城市政府是供热计量改革的责任主体,建设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建立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将供热计量改革成效列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并作为供热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严厉查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管,强化供热单位责任。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的实施主体和收费主体。供热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等,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新建建筑和已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在供热计量专项验收合格后,由供热单位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加大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管力度

  各地要加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贯彻力度,新建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文的具体规定。对违反供热计量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供热计量设计进行审查,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供热计量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督,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工程进行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供热单位方可供热,并实行热计量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时,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公示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四、扎实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

  各地要按照《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编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实施,扎实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对于既有的节能建筑,应进行热计量温控和热源管网平衡两项改造,实现节能建筑的节能目的。各地要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供热单位、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多模式、多途径筹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资金。

  五、选择成熟的技术路线

  各地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选用国内外技术成熟的户用热量表、热分配计加恒温控制阀的供热计量技术路线。用于热费结算的热量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量表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热分配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技术培训,提高供热单位供热计量技术水平。

  六、制定并完善计量热价和收费政策

  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建筑采暖能耗调查和统计,积极配合物价等有关部门在2008年采暖期结束前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两部制计量热价和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实现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热价的制定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兼顾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双方利益,促进节约用热。

  七、切实加强供热计量改革的组织领导

  供热计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监管、供热价格制定、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供热计量工作机制,组织专门的班子、专门的人员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中,墙改节能和供热管理等机构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分工负责、统一协调、部署改造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国务院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以争取广大群众对供热计量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妥善解决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供热计量改革的顺利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4/20230427_7713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