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2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兜牢民生底线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畅通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构建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推进融合发展,形成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协调配合、资源统筹、优势互补、融合高效的新格局,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衔接工作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益慈善力量合作,吸引更多公益慈善资源参与社会救助。要建立完善与公益慈善力量协调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有效衔接。要及时与慈善组织沟通会商,通报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情况,分析研判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救助需求与公益慈善力量精准对接,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差异性救助需求。
(二)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对象衔接。对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或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各地民政部门可积极寻找公益慈善资源,在征得困难群众同意的前提下,向相关慈善组织提供有关信息,争取慈善帮扶。对于民政部门转介的对象,慈善组织可以简化程序,根据其困难情形、困难程度等,及时予以帮扶。慈善组织发现可能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未获得相应救助的困难群众,可及时告知当地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协助提出救助申请。
(三)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依托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业务信息系统,汇聚困难群众救助帮扶需求及其接受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的相关信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实现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促进公益慈善资源合理配置,提升慈善帮扶成效。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原社工站)等在发现救助需求、链接慈善资源、促进供需对接中的积极作用,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精准高效帮扶困难群众提供有力支撑。
(四)创新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途径方法。各地民政部门要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针对困难群众实际需求设立慈善项目,不断提高慈善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发达地区慈善组织对困难群众多、公益慈善力量薄弱的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开展点对点的慈善帮扶。积极创新慈善帮扶方式,聚焦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在加大物质帮扶力度的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有针对性地提供访视照料、心理慰藉、康复训练、能力提升等服务。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不断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注重发挥慈善联合会、慈善会等行业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培育慈善项目、协调慈善资源、引导慈善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倡导慈善组织创新工作方式,有序开展帮扶活动。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活动期间,各地民政部门要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围绕社会救助主题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慈善帮扶活动,打造一批面向困难群众的特色慈善活动和品牌项目。引导慈善组织积极参与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假日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五)加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激励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慈善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行。慈善组织开展的救助帮扶类慈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发展。对在社会救助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慈善力量以及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慈善项目,通过“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社会救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等方式给予激励褒扬,并对相关慈善组织在等级评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作为推动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红十字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在建立专项基金、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工作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引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慈善冠名基金等。
(二)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慈善组织等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慈善帮扶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防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生。慈善组织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公开救助帮扶类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和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公益慈善理念,营造浓厚慈善社会氛围,总结推广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鼓励引导公益慈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民政部将开展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典型案例征集活动,选树一批社会救助领域的优秀慈善组织、品牌慈善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本意见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民 政 部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