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24〕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有资本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国有资本总量大、覆盖面广,对全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明确实施主体,扩大实施范围,完善收益收取机制,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绩效管理,提升资金效能,着力支持防范化解风险、国资国企改革和国企转型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坚持全面覆盖。摸清国有资本底数,以全面覆盖为目标,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确保应纳尽纳。
——坚持聚焦重点。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预算统筹,按规定将部分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基层“三保”财力保障。
——坚持提升绩效。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纳入绩效管理,推动预算与绩效深度融合,全面提升资金效能。
二、完善收入管理
(一)明确预算实施主体。政府直接投资或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单位)投资形成国有资本的企业,为国有一级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政策规定免交收益的,需要零申报。
(二)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出资人单位)投资形成或管理的国有资本,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全面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出资人单位要建立所出资国有企业名录,定期动态更新,做到不重不漏;财政部门要汇总建立本级国有企业名录,为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
(三)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内容。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股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等。
(四)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机制。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一定比例上交收益。省级企业按不低于30%的比例上交收益。各市、县(市、区)上交收益比例,由本级政府规定。
(五)保障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的收益权。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出资人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所提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交收益比例。股东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7月底,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股股息股利。
(六)强化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转让一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一级企业清算收入全额上交。省本级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特别分红等。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出资人单位确定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包含的内容以及核定方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七)加强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管理。出资人单位应将与提升国有资本收益水平密切相关的投入产出、提质增效等指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国有企业要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收益。
(八)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继续按比例上交利润收入。
三、提升支出效能
(九)优化支出结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我省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突出导向性,重点用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等资本性支出,以及化解风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费用性支出,更好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十)健全支出方式。资本性支出要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探索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等支出方式,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升资金回报水平。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政府授权的部分部门监管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发展。
(十一)加强支出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增加资本金,落实国有资本权益,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出资人单位要督促国有企业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十二)推进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对重大支出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使用单位要对新增支出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价,重点论证必要性、效益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出资人单位要加强绩效执行监控,组织企业做好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对完善政策、优化预算安排的应用。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
四、加强预算管理
(十三)预算编制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当年超收收入,按规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当年收入不足,按规定调减预算。
(十四)收入预算编制。出资人单位组织国有企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等合理测算收入,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建议草案,上年结余资金应一并纳入收入预算编制范围。财政部门提交本级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
(十五)支出预算编制。出资人单位每年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支出重点支持方向。国有企业可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支持方向和企业发展需要,向出资人单位申报资金需求。出资人单位审核国有企业资金需求,提出调整意见,向财政部门报送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财政部门提交本级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中,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预算审核和管理,坚持政策导向,区分轻重缓急,提升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十六)预算调整。预算执行中,发生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支出等法定情形的,各级政府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五、组织实施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确保党的领导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全过程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
(十八)严格落实分工责任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等工作。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要加强对出资企业的监督和指导,推动收益收取、支出管理、预算编制等各项工作落实。
(十九)推动市县两级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规模较小或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市、县(市、区)可以不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其他各市、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逐步完善。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