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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

省住建厅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全省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

各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协同街办(乡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养老等服务业务也应对外公示,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

在公示展板的基础上,倡导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智慧物业平台等多种渠道对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让业主应知尽知,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

支持业委会、物管会、业主对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开展多种形式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实效。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24-07-31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晋建房函〔2024〕89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服务意识,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就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公示内容

各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协同街办(乡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车位车库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支出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养老等服务业务也应对外公示,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

二、公开公示方式

(一)规范信息公示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美观、规范、实用的基本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设置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展板。公示展板可参考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展板模板(附件5),具体尺寸根据项目实际制作。公示展板模板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下载或者咨询属地物业主管部门。

(二)创新公示公开渠道。在公示展板的基础上,倡导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智慧物业平台等多种渠道对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让业主应知尽知,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公开公示信息监督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市物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同街办(乡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补充完善信息公示相关内容并上墙公示,要通过多种形式,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内容进行宣传,引导全体业主监督,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确保公示信息与实际物业服务基本信息相一致。

(二)强化业主监督。支持业委会、物管会、业主对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开展多种形式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实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现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可以向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等反映情况。

附件:1.物业服务收费信息(模板).docx

2.维修保养单位信息(模板).docx

3.物业特约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模板).docx

4.物业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表(模板).docx

5.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展板制作(模板).doc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31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