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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发布白皮书剑指“大厂”内部贪腐

  某网络技术公司用户经理石某某,通过引入供应商合作虚拟货币业务,收受贿赂并侵占虚拟货币套现。法院审理查明,石某某的贪腐行为涵盖互联网公司虚拟货币开发、运营、变现“全流程”,为自己牟利近千万元。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石某某最终获刑12年。此案也成为北京市海淀区近五年来判处刑期最长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案件。

  5月15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并发布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此类案件中,互联网“大厂”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占比超七成;相较职能部门,业务部门贪腐问题更为突出,占比超八成;犯罪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的案件占比高。

  白皮书介绍,2020年至2024年,海淀法院共审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腐犯罪案件350件。其中,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127件,占36.28%,案件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达3亿余元。

  海淀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进介绍,127件案件中,互联网“大厂”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数共93件,占比73%,犯罪金额超1.8亿元,占比60%,个案平均犯罪金额达197万余元。大型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集中,与企业整体业务规模、行业影响力和员工体量存在关联,也和企业自身开展反贪腐自查工作成效相关。

  徐进说,127件案件涵盖公司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其中,涉业务部门贪腐案件共104件,占比82%。在企业整体运行链条中,业务部门贪腐问题更为突出。从人员身份看,被告人年龄呈现中青年化、职级中层化特点。年龄在18岁至45岁的被告人185人,占比超90%。大部分案件被告人所任职务为部门经理、总监、主管、负责人等具有一定管理职权的职位,被告人为中层及以上职级案件79件,占比超62%。

  此外,“小官巨贪”现象不容忽视,重点部门风险突出。基层岗位腐败“爆雷”在大型互联网企业中尤其频繁,个别案件中,被告人虽是基层员工或外包人员,不具有管理职权,却仍可通过在业务对接中给予他人便利,向他人提供内部信息,或给予对方竞争优势等方式获取贿赂款,或者钻企业制度漏洞,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127件案件中,基层普通职员贪腐犯罪金额共计5567万余元,个案平均犯罪金额达126万余元。由此可见,贪腐行为并不受职级的限制,大型互联网企业因其积累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使其不少基层岗位权力大、“油水”多,低职级人员一旦掌握了一定的权力或资源,同样有可能滋生更大的贪腐行为。

  白皮书还提出,在“互联网+行业”新业态模式下,贪腐犯罪手段多样,隐蔽性强。案件中,被告人既有在招投标、合同签署、项目合作、资金结算等过程中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合作方好处和回扣的传统受贿方式,也有为他人在平台入驻、内容评级、热搜提报、加V、解封和封禁账号、流量倾斜等事项中提供便利,为他人获取隐性准入和竞争优势,收受他人钱款的新型“平台权力寻租”受贿方式。

  据了解,127件案件中,大量案件超过3年才案发,超过5年案发的案件25件,超过10年案发的案件3件。此外,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人案发时处于在职状态,案发后愿意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对于已经离职的员工,可能存在“犯罪黑数”,犯罪行为更难查获。

  对此,法院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涉企业贪腐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细化法律规定,明确定罪量刑,统一裁判尺度,完善涉案财物处理机制。有关部门应转变办案思路,合理界定立案标准,切实做到公、私权益平等保护,并加强运用线索核查、取证固证技术手段,靶向解决“互联网+”时代下新型贪腐犯罪在案件侦办中的难点问题。

  法院建议,企业除设置专门的反腐败部门外,还要强化关键人物如团队负责人、部门经理等“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反腐败主体责任,强化对新兴领域、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督,创新监督机制,实现精准化、常态化监督。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企业反腐同盟、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创建行业黑名单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记者 张雪泓 《法治参考》记者 焦艳)


2025年5月15日,海淀法院联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并通报八个典型案例。以下为白皮书内容。

2020年至2024年,海淀法院审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腐犯罪案件350件,其中,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127件,占36.28%,案件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共计305168919.35元。其中,2020年审理该类案件22件,2021年审理41件,2022年审理14件,2023年审理23件,2024年审理27件。年均案件数为25件上下,近三年案件量呈回涨态势。

(一)从企业类型看,案件集中在辖区大型互联网企业内

从涉案公司来看,多数案件发生在辖区大型互联网企业内部。127件案件中,互联网“大厂”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数共93件,占比73.23%,犯罪金额共计184031850余元,占比60.3%,个案平均犯罪金额达197.88余万元。大型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集中,与企业整体业务规模、行业影响力和员工体量存在关联,也和企业自身开展反贪腐自查工作成效相关。

(二)从部门类型看,涵盖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业务部门贪腐问题更为突出

127件案件中,涉及公司部门包括采购销售、产品规划、渠道运营、市场管理、用户管理、内容管理等直接接触和管理平台用户、从事产品运营推广的业务部门,以及技术运维、财务、后勤、人事等职能部门。其中,涉业务部门贪腐案件共104件,占比81.89%,在企业整体运行链条中,业务部门贪腐问题更为突出。一方面是因为业务部门直接掌握和接触公司业务资源和流量资源,职权寻租空间更大,另一方面,业务部门内部管理普遍更为灵活机动,员工自主决策和行动空间更大,致使贪腐行为更加易发、高发。

(三)从人员身份看,被告人年龄中青年化、职级中层化

经统计,案件涉及被告人共计203人,被告人案发时年龄在22岁至53岁不等,平均年龄为36岁。其中,年龄在18岁至45岁的被告人185人,占比91.13%,46岁以上的被告人18人,占比8.87%,被告人整体年轻化,绝大多数为中青年。从被告人任职情况来看,大部分案件被告人所任职务为部门经理、总监、主管、负责人等具有一定管理职权的职位,被告人为中层及以上职级案件79件,占比62.20%。整体来看,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呈人员年轻化、职级中层化的特点,中青年职员及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中层员工是行业反腐工作的重点对象。

(四)从案件类型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占比最大

127件案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67件,职务侵占罪50件,挪用资金罪3件,另有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罪名的案件7件。另外,从近五年海淀法院审理的相同案由案件总数来看,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分别占海淀法院审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总数的51.42%,占职务侵占罪案件总数的29.87%,占挪用资金罪案件总数的28.57%。上述数据反映出受贿型犯罪在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中占比最大,系最为高发的犯罪类型。

(五)从犯罪金额看,“数额巨大”案件占比高,职务侵占犯罪金额最大

经统计,127件案件犯罪金额共计305168919.35元,个案平均犯罪金额为240万余元。按区间划分,犯罪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3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含50万)35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含100万)39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13件(含500万),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3件,犯罪金额1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案件占比达43.30%,个案犯罪金额最高达6700余万元。从案由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金额共计102245474.42元,职务侵占罪犯罪金额共计163054028.19元,挪用资金罪犯罪金额共计12043900元,另有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罪名的案件7件,犯罪金额为27825516.74元,职务侵占犯罪金额相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金额整体更高,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最大。

(六)从判决情况看,案件追赃挽损效果较好,刑罚判处体现宽严相济

127件案件中,69件案件被告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完成了全额退赃退赔,35件案件被告人部分退赃退赔,审理阶段全额追赃挽损率达54.33%,追赃挽损金额共计94201201.96元,案件追赃挽损效果较好。刑罚适用方面,涉案203名被告人中,判处实刑147人,刑期自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判处缓刑56人,缓刑适用率达27.72%。对于犯罪金额不大,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退赔,挽回被害单位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缓刑适用率较高。刑罚裁量综合考虑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金额、对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