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日报新媒体记者郭鹏报道 7月1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17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对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三部分构成。定额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
挂钩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3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倾斜调整则对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1元;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2元。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以上三项相加,即是今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部分。
此外,通知要求在7月31日前,要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