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参保单位,在甘中央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精神和批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23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等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月增加15元。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3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9%;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3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9%。
(三)倾斜调整
1.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地区类别分别增加1元、2元、3元、9元和14元。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337元的,调整到3337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保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省上统一规定落实调整政策,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7月31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足额发放到位。发放结束后,请各地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待遇调整情况,填写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10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负责汇总全省待遇调整情况并分析总结,书面报告于8月20日前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