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属及中央驻赣企业,省直及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5元。
(二)挂钩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因素挂钩。
1.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2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0.8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中,对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23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0.9%增加。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满85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资金渠道
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要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稳妥开展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运行,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