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中央驻自治区各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现就我区2024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2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按照养老金水平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以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三)按照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有1年增加0.5元;16年至30年的部分,每有1年增加1元;31年及以上部分,每有1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含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此项调整不足7.5元的,按照7.5元调整。
(四)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1岁,养老金再增加1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