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2023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4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5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0.8元。
2.基本养老金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34%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超过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增加2元,在此基础上,对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80周岁以上的年龄区间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2023年12月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我区202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核办法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调整标准;其他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五、资金渠道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的资金按调整标准乘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其余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24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的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从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周调度制度。每周四上午12:00前,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自治区社保中心报告落实情况,重点报告资金筹集情况和发放落实进度(报告格式见附件2)。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2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2024年8月15日前会同各市财政局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1.广西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2.202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进展情况表
3.202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