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急发〔202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有效减轻各类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平稳发展,我委制定了《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李恒)记者从国家卫生健康委获悉,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制定印发了《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要求,获得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共分为四章二十六条,对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发现和报告、医疗应急处置和保障全流程进行了规范和要求,明确了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其中要求,对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
办法明确,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报告及时、快速处置、分级响应、平急结合”的原则,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全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医疗应急工作。
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表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规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切实提高医疗应急响应速度和救治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伤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